摘要:目前我国饮食行为教育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已经产生一定的差距。在此背景之下,通过对日本《食育基本法》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立法理念等内容进行研究分析,借鉴日本成熟、先进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开展食育工作所面临的客观问题,得出中国的发展需要食育、食育的发展需要立法的结论。

关键词:食育基本法,法律体系,启示
民以食为天,教以育为先。食育,即饮食行为教育[1]。食育应当是全民的教育,但有效的食育应该从儿童,甚至从婴幼儿开始[2]。通过轻松有趣的方式向人们传播有关食的知识、培养健康的饮食生活方式以及传承民族饮食文化等一系列内容,从而使国民坚信食育对健康的有益性,并将健康的饮食方式作为终生的生活习惯,最终达到培养国民终生健康的身心和丰富人性的目的。因此,食育对整个民族的国民体质、国民素质及民族文化传承和发扬都具有举足重轻的意义,构建我国完整的饮食教育体系,给公众提供科学、健康的饮食教育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食育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都受到广泛的重视。本文以世界公认的推进食育较好的国家——日本为代表[3],对日本《食育基本法》进行研究分析,为加强我国政策制定者对食育的重视、完善中国式食育体系提出切实可行的合理建议。
1 日本《食育基本法》的立法背景
“食育”一词最初是由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医生和营养学家石冢左玄在1897年出版的《食物养生法》中提出了“体育智育才育即为食育”的观点[4]。百年之余,日本对“食育”的认识是不断完善和逐步深化的。二战后初期,日本国民体质低下,为了增强国民体质,提出“一天用一次煎锅运动”、“多摄取些油脂”、“一杯牛奶,强壮一个民族”等口号[5],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二战后日本经济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国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出现“饮食混乱”的现象,导致了诸如脂肪摄取过剩、蔬菜摄取量不足、不吃早饭等不健康的饮食生活方式,由此产生“内脏脂肪症候群”这样一个新的社会病。在此背景之下,日本“食育”受到进一步重视,《食育基本法》于2005年6月制定,并于当年7月实施[5]。以家庭、学校、保育所、地域等为单位,将食育作为一项国民运动在日本普及推广。该法的序言指出,现在应重新把食育作为生存的根本,看成智育、德育及体育的基础。该法阐明立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理念,成立食育推进会议,明确家庭、学校、国家政府、地方性团体及每一位公民在推行“食育”运动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2 日本《食育基本法》的主要内容
2.1 立法目的
随着日本国际地位的提高,国民生活水平也随之得到改善,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人们的饮食环境也发生着巨大的改变,人们在潜移默化中逐渐忽略了“食”的科学性和重要性,因此,《食育基本法》的出台再一次强调,要将“食育”摆在与智育、德育和体育同等重要的位置,作为生存之根本。通过法律手段保障“食育”计划的推行,从而实现培养国民在整个生命中养成健全的身心、形成丰富人性的目标[5]。
2.2 基本理念
日本《食育基本法》是为了保障“食育”运动的顺利开展,该法律明确阐明了“食育”的基本理念,将其概括为:其一是应使国民参与到从食料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开始,到经营流通、餐饮消费等与食相关的各种体验活动,一方面认识到饮食生活是建立在自然给予的恩惠,以及从事与食相关的工作者劳动基础之上的,从而加深对食的感谢和理解之意;另一方面,加深国民对食知识的理解,从改变消费者行为的角度保障食品安全。其二是通过落实各方职责,逐步达到携手合作,从而展开食育推进活动。其三是在此过程中,传承本国的饮食文化,充分发挥地域特色的饮食文化,让国民理解地产地销的意义。
2.3 特点分析
2.3.1 全民参与,以儿童为主
“食育”对所有年龄段的国民来说都是必要的,日本所推广的这项国民运动不仅仅是由政府这个单一的机构推行,而是上至国家政府组织,下至每一位国民,广泛涵盖了食品相关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农林渔业工作者、地方公共团体、每一个家庭等不同社会角色,但他们承担共同的责任与义务,真正达到社会共治、全民参与的理想状态。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0~18岁为儿童,此类人群绝大部分处于学龄前、小学和初、高中阶段,是人类体格和心理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儿童时期对食的认知与理解对今后的身心成长以及人格的形成,乃至国家的富强都有着很大的影响,因此,《食育基本法》提出,要将“食育”作为学校教育的一项基础教育活动,通过法律的强制性监督保育所、学校及家庭践行“食育”的基本理念,从而达到儿童期养成良好饮食习惯、形成健全人格的目的。
2.3.2 政府引导,法律保障
在《食育基本法》出台之前,日本“食育”工作的开展是由文部省、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等有关政府部门共同管理[5],由于政出多门,则出现说法不一、管理混乱的局面。《食育基本法》的出台,成立了食育推进会议,专门负责“食育推进基本计划”的制定,并进行广泛推广和组织实施。有了法律作为准则和保障,食育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食育推进会议制订了一系列食育推进计划,并将许多目标指标化,例如到2010年度要实现的主要目标有:关心食育的国民达到70%~80%;不吃早餐的国民,儿童从4%降到0%,20岁一代男性从30%降到15%;具有食品安全具体知识的国民达到60%[5]。在政府引导、法律保障的良好氛围下,通过有计划、有组织地全面开展食育工作,日本国民体质也日渐得到提高。
3 我国食育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3.1 我国食育发展现状
在中华民族的灿烂文化中,食育早已拥有着悠久的历史,近些年来我国关于食育工作的开展仍处于不断探索阶段,虽暂未出台有关食育专门的法律,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中也有部分涉及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领域:(1)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在《食品安全法》中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开展食品安全教育的相关内容;在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针对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对食品行业及国家人民政府所需宣教的内容又做了进一步的完善[7]。(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全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06—2010)、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特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都拟定了食品安全教育的目标和主要任务,重点对象及宣传教育内容,组织实施和保障等工作部署[8]。以上规定是为了广泛开展面向全社会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增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系统性和实效性,从而营造人人关心、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由此可见,我国政策制定者已通过行政性手段作出了多方努力,但是食育工作的开展仍存在许多不足。

3.2 我国食育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教育是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为了儿童青少年一生的健康,光有充足的食物供给,忽视饮食行为教育显然是不行的[2]。饮食教育作为影响食品安全发生发展的重要因素,引起了相关专业人士的关注和研究,我国目前对“食”的教育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3.2.1 食育体系不完善,缺失相关法律
虽然我国在饮食教育方面曾做过许多努力,但食育开展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一套由法律到教育再到研究的完整体系[9]。首先是立法,日本在食育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应当得益于《食育基本法》的出台,而我国食育法律的缺失使得饮食教育的有效性得不到保障;然后是教育,食育应当是一种终身教育,然而在我国人们还未意识到饮食教育的重要性,其教育的承担者、教育的内容都略显单一;最后是研究,由于食育内容丰富,因此需要营养、教育、文化等跨学科、多领域专业人才对其实施效果进行检验分析,国家应建立队伍跟踪调查几代人,建立可靠数据”[11],将研究结果进行分析反馈,不断完善食育体系。由此看见,以符合我国国情为基础,建立一套立法——教育——研究完整的食育体系是当务之急。
3.2.2 缺少食育制定者和执行者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一个专门的机构对食育工作进行统筹安排,也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对其实施与执行进行监督和保障,各个部门由于立场不同,常常自圆其说,而缺乏整体全面的规划,以至于出现职能的重叠和遗漏并存的现象,这对我国“食”的教育的开展显然是有害无利的。
3.2.3 缺乏规范有效的课程与教材
周旺教授认为缺少一套规范有效的专业教材和课程是目前食育遇到的困难之一[7]。有关食育的教材却只是一些专家学者,自己著书立说,编写规范的教材,配备专业的食育教师,让食的教育真正的走进校园,让每一位儿童、青少年掌握食的知识,传承食的文化势在必行。
4 日本《食育基本法》对我国的启示
4.1 中国的发展需要食育
现当今,我国发展的众多方面都需要食育的回归,首先,提高国民的体质需要食育,我国7岁男女儿童的平均身高分别比日本同龄儿童矮0.6 cm和0.5 cm,15~18岁男女青少年分别平均比日本同龄者矮1.4 cm和0.6 cm[10],这对今后提高我国的核心竞争力是极其不利的;其次,慢性病的高发已是全球需要攻克的难题,2012年中国居民慢性病死亡率为533/10万,占总死亡人数的86.6%[11],慢性病的流行给我国人群健康带来极大威胁。目前针对一般人群,我国主要是从控制慢性病主要共同行为危险因素,即吸烟、饮食和身体活动3个方面开展慢性病防控工作[12],需要对公民普及有关食的知识,通过食育让国民掌握如何吃出健康;最后,我国饮食文化的衰落对中华民族文化也是一种巨大的损失,这与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的政策导向也是背道而驰的。综上所述,应将食育作为我国提高国民体质、国民素质以及发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项长久之计。

4.2 食育的发展需要立法
中国的政策制定者及立法机构应当从中华民族发展的现实需要及长远效益的角度出发,重新考虑食育的长远意义,通过立法作为保障,规定基本理念,完善食育内容;建立推行机构,明确基本计划;加强政府指导,呼吁全民参与,使得中国的食育教育有法可依,有法可循。食育的成效需要几代人的努力方可见证,因此,我国的政策制定者除了追求快速有效的成效之外,应当内外兼顾,不仅重视食品安全监管方式等外源性的有效措施改善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更应从深层次的、内源性的角度在本质上引导加强国民对食的理解,形成内外联手、社会共治的全面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