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晟食品抽检行为规范细则
规则类型:标准
发布时间:2022-02-12
**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在日晟中国站(平台.com)发布的“食品、饮料”、“餐饮生鲜”类目下的所有食品。
第二条【抽样方法】本规范依照《日晟中国站产品抽检规范》对产品进行抽检。
第三条【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一)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商品明示企业标准。
(二)商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部分国家标准如下: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134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GB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四条【检验内容】
(一)质量检测项目:商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商品详情页面描述内容
(三)标签检查项目及分类
1、预包装食品标签检测项目及分类(不含保健食品)
序号 | 项目 | 标准条款 | 不合格类别 | 备注 |
1 | 食品名称 | GB 7718 4.1.2 | A | / |
2 | 配料清单 | GB 7718 4.1.3 GB 7718 4.1.4 | A | / |
C | 配料中存在添加非普通食品原料 | |||
3 | 净含量和规格 | GB 7718 4.1.5 | A | / |
B | 净含量字符高度不符,单位大小写 | |||
4 |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 GB 7718 4.1.6 | A | / |
5 | 日期标示 | GB 7718 4.1.7 | A | / |
6 | 贮存条件 | GB 7718 4.1.10 | A | / |
7 | 产品标准号 | GB 7718 4.1.8 | A | 产品明示执行标准己作废或失效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注明“明示执行标准己作废(失效)” |
B注① | / | |||
8 | 辐照、转基因及质量等级 | GB 7718 4.1.11 | A | 产品标准中有要求必须标出的,但未标出。 |
9 |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GB 7718 4.1.9 | A | / |
C |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与国家食药总局官网上所查询到的信息不致,或无法查核到 | |||
10 | 其他要求 | 产品明示标准中的标签条款 | A | / |
11 | 营养成分表 | GB 28050 | A | / |
B注② | / | |||
注①:执行标准的强制、非强制符号“T”标示错误;标示执行标准的年号为非最新有效版本; 注②:营养成份表表头“分”与“份”的填写标识错误;能量的单位大小写问题;核心营养素字体未加粗;能量值计算错误(但不包括NRV%值计算错误);修约间值按检测报告未能进行修约。 | ||||
2、保健食品标签(含说明书)检测项目及分类
序号 | 项目 | 标准条款 | 不合格类别 | 备注 |
1 | 保健食品名称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附件1-1 | A | / |
C | 名称与批文不一致 | |||
2 | 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2 | A | 保健食品批文信息有过变更而不一致,生产日期在变更日期之后,超出6个月。 |
C | 健品批文过期,生产日期在过期日期后。 | |||
3 |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3 | A | / |
4 | 配料表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4 | A | / |
C | 配料信息与批文不一致 | |||
5 | 功效成分表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5 | A | / |
C | 功效成份与批文不一致 | |||
6 | 保健作用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6 | A | / |
C | 保健功能与批文不一致 | |||
7 | 适宜人群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7 | A | / |
C | 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与批文不一致 | |||
8 | 食用方法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8 | A | / |
C | 食用方法或食用量与批文不一致 | |||
9 | 日期标示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9 | A | / |
10 | 贮藏方法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10 | A | / |
11 | 执行标准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11 | A | / |
12 |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12 | A | / |
13 | 特殊标识内容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13 | A | / |
14 | 其他要求 | 其他法律法规所有要求的内容 | A | / |
3、农产品标签检测项目及分类
序号 | 项目 | 标准条款 | 不合格类别 | 备注 |
1 | 产品的品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A | / |
2 | 产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A | / |
3 | 生产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A | / |
4 | 生产日期及保质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A | / |
5 | 产品质量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A | / |
6 | 添加剂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A | / |
7 | 检疫合格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A | / |
8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A | / |
9 | 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A | / |
注:农产品标签根据具体产品要求,需要标签的商品再进行检测。 | ||||
第六条【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如有提供相应企业标准则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如未提供相应的企业标准,则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判定。
2、标签判定原则
按照上表所列项目及标准条款,其中有一项A类不符合标准要求即判为标签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仅有B类不符合标准要求判为标签项目符合标准要求;C类不符合标准要求判为质量不合格。其中散装食品按照《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及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执行,判定原则同上。
3、质量判定原则
所检质量项目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抽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否则,判定被抽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合格”。